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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维持、扩大、缩小等认证的条件(二)

点击数:307 发布时间:2025-05-26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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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维持、扩大、缩小等认证的条件(二)

2.5.3工厂检查表明,持证人/获证工厂违反强制性商品认证推行规则或CQC标志认证需要和认证机构需要的,具体如下:a 工厂检查中发现有紧急不符合项,但无需立即撤销证书时;b 工厂检查中开具的不符合项报告没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手段,报检查组验证的;c 持证人未按规定用证书或认证标志。
2.5.4获证后监督抽样测试/国家水平监督抽查或商品认证推行规则规定的年限须进行送样测试的结果证明商品不符合商品认证推行规则需要,但无需立即撤销证书的;2.5.5 监督检查时,工厂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达测试机构的;
2.5.6逾期未交纳认证成本的;
2.5.7其它需要中止的状况。
2.5.8 中止期间有关事情
2.5.8.1 在证书中止期间,需要交纳年金。
2.5.8.2原则上,中止期为24个月,中止时间自签发《中止认证证书公告单》之日算起;
2.5.8.3 中止期间,证书为无效状况。
2.6恢复认证的条件
2.6.1对于2.5.1~2.5.2的状况,中止期间内由持证人申请恢复,原则上需通过按初始检查的需要进行全要点工厂检查和抽样测试,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的成本;2.6.2对于2.5.3~2.5.7的状况,中止期间持证人/获证工厂经过整改,并提出正式的恢复申请,经认证机构确认纠正手段有效;
2.6.3证书中止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含12个月)的,按2.6.1和2.6.2处置;中止期限在13个月到24个月的,原则上按初始检查的需要进行全要点工厂检查,并对商品抽样作型式试验,按规定交纳有关的成本。
2.6.4 对于2.6.1~2.6.2的状况,持证人应向检查处或有关的分中心提出恢复申请。
2.7 撤销认证的条件出现下列状况之一时,撤销证书。发生2.7.7和2.7.9所述状况的除撤销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7.1 证书中止期限已满,持证人未提出恢复证书的正式申请;
2.7.2 在证书中止用的期限内,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手段或所采取的纠正手段无效;
2.7.3 持证人/获证工厂因不按时交纳认证成本中止证书,中止期满仍不交纳认证成本的;
2.7.4 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文件,需要撤销证书的;
2.7.5 国家监督抽查结果证明商品出现紧急缺点的;
2.7.6 获证商品出现紧急缺点,导致重大水平事故的;
2.7.7 持证人违规用证书和认证标志,导致紧急后果的;
2.7.8当根据《工厂检查特殊程序》,先发证后工厂检查时,工厂拒绝在规按期间内同意工厂检查的;
2.7.9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认证证书的;
2.7.10 拒绝同意国家或认证机构规定的跟踪检查的;
2.7.11 在证书中止期内不交纳证书年金的;
2.7.12 其它需要撤销证书的状况。
2.8 注销证书的条件出现下列状况之一时,注销证书。
2.8.1证书的持有人提出申请注销证书的持有人应向检查处或有关的分中心提出注销申请。
2.8.2 证书超越有效期,证书的持有人未申请延期用的;
2.8.3 持证人/获证工厂因破产、破产、解散等状况,致使获证商品不生产时;
2.8.4获证工厂地址变迁,与认证证书不同,原地址不再生产获证商品的;
2.8.5认证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推行规则变更,持证人未按需要办理有关手续,难以满足上述变更需要;
2.8.6其他需要注销证书的状况。
3. CB测试证书
3.1 批准获得CB测试证书的条件:a. 申请人具备法人地位并承诺在认证过程中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与在用CB测试证书的过程中遵守IECEE体系的规则;b. 商品经检验符合相应IEC标准。
3.2 CB测试报告/证书更改的条件:a. 申请人/制造商/工厂名字和地址的变更;b. 在已获得的CB测试报告/证书基础上追加某些国家/区域的规范差异测试;c. 商品标识的更改;d. 商品安全件的更改;e. 更改申请应在CB测试证书颁发二年内提出,超时按新申请处置。
3.3 若发生下述状况,CQC将撤销CB测试证书:a. 滥用证书;b. 商品不再与测试过并在测试报告中描述的样品相符;c. 证书持有者需要撤销;d. 因申请人缘由,导致颁发的证书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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